椿本链条(上海)有限公司

椿本链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利控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6857号之一 原告:椿本链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88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中村一智(NAKAMURAKAZUTOMO),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奕,上海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控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853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贡 政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