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6857号之一
原告:椿本链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88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中村一智(NAKAMURAKAZUTOMO),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奕,上海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控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853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贡 政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