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05民初1369号
原告: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邹区工业大道**首。
法定代表人:樊世才,董事长。
被告: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住所地:山**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金村村。
法定代表人:王明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