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7101民初4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邹区。
法定代表人:樊世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华,常州市钟楼区邹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锋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文,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利,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川7101民初4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82910.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82910.84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相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捷
书 记 员 庹贵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