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6执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樊世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格,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06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