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7101民初438号
申请人: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邹区。
法定代表人:樊世才。
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锋贵。
申请人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162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82910.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相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 捷
书 记 员 庹贵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