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3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紫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亭,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经焜,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钟楼区邹区工业大道北首。
法定代表人:樊世才,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名家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应视为其撤回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 雷
审判员 刘阿珍
审判员 王方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