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博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长春市博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02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博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博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5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202执2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