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执保1087号
被保全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8656944H。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四川鸿源木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15号附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95137131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苏州财贸双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夏荷路99号港龙商务大厦1号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25WPXN6A。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2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源木业有限公司价值145351.52元的相关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