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源木业有限公司

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夹江县凯迪瓷砖经营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7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夹江县凯迪瓷砖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夹江县漹城街道瓷都大道2号。 经营者:江杨,负责人。 原审被告:四川鸿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15号附3号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夹江县凯迪瓷砖经营部、原审被告四川鸿源木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15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