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0970号
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和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唐鸿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利思,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联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苏中北路东侧安宜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流。
第三人:江苏永一泵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苏中北路东侧安宜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付。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联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永一泵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在法院调解下,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许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飞
书记员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