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23执24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一泵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热轧板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一泵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1023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永一泵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1922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688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永一泵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7)苏1023执2406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人江苏永一泵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爱成
审 判 员 王玉华
审 判 员 李洪庆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 飞
书 记 员 陈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