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一泵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永一泵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103民催76号
申请人江苏永一泵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苏中北路东侧安宜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付,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永一泵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依法于2018年11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江苏永一泵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本溪北台高速线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5月22日,到期日2018年11月22日,付款银行浙商银行沈阳分行运营中心,票号3160005121147283,面额人民币130,26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江苏永一泵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玲
审判员 卞大庆
审判员 唐 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