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呈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甲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睿呈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杭州诺迪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1民初31817号
申请人上海甲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
法定代表人:章扬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睿呈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纪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诺迪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田轶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保,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亮。
被申请人杭州诺迪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保,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亮。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甲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睿呈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杭州诺迪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诺迪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甲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睿呈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杭州诺迪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诺迪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9491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甲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睿呈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杭州诺迪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诺迪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9491元;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亦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