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2646号
原告:***能电力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高岭街****。
法定代表人:夏洪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铜山港仓库。
法定代表人:刘培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电力机械制造厂诉被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能电力机械制造厂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