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25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能电力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高岭街G区3号。
法定代表人:夏洪亮,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南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培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能电力机械制造厂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391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能电力机械制造厂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能电力机械制造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礼光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武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