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能电力机械制造厂

沈阳华能电力机械制造厂、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403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能电力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高岭街G区3号。
投资人:夏洪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兴,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章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能电力机械制造厂与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40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能电力机械制造厂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能电力机械制造厂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案件受理费等共计591041.10元。
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9月3日分别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登记在辽宁发电厂B厂名下53处房屋及一处交通用地产权档案二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台20万千瓦发电机组装机容量指标交易、碳排放指标交易、发电计划指标交易三年,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财产因轮候查封原因不宜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以上有银行查询回执、不动产交易中心查封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本院已查封、冻结的账户或财产到期前,申请执行人应提前七日书面申请续封或续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震
审 判 员  杨兆平
代理审判员  浦 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