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能电力机械制造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夏洪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培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能电力机械制造厂与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诉讼保全阶段以(2020)苏0391民初36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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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梁化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段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