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能电力机械制造厂

某某能电力机械制造厂、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3688号
原告:***能电力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夏洪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兴,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人: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苗苗、林杰,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能电力机械制造厂与被告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补交),并释明: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签收法律文书,但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59元,由原告***能电力机械制造厂承担。
审 判 长  黄晓虹
人民陪审员  李洪涛
人民陪审员  魏 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