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3执恢295号
申请执行人:***能电力机械制造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高岭街G区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住址抚顺市章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能电力机械制造厂与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4破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宣告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