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4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美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8号4栋1单元6楼6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友利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学府花园锦学阁。
法定代表人:文波,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美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友利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06民初1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美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美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星
审判员史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