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友利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友利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393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友利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波。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北京永和佳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成都市友利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永和佳讯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07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0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北京永和佳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已经将被执行人***、北京永和佳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