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众森鑫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百花蜜专业合作社与六盘水众森鑫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994号

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百花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兴隆家园3栋一单元603。

负责人:王光华。

被告:六盘水众森鑫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水城县龙场乡茅草地村箐上组。注册号:520221000182350

负责人:邓彪.

委托代理人:郭宾,贵州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百花蜜专业合作社与六盘水众森鑫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90000万人民币;2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与2019年3月20日签订了水城县中蜂产业园建设采购合同书。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供货,双方通过结算,于2019年8月20日出具欠条,约定被告欠原告蜜蜂款人民币玖拾万元,双方约定后于2019年10月已支付欠款十一万元,剩余柒拾玖万元被告未支付,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未还欠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119条、134条、186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107条、109条、114条、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谢。

被告六盘水众森鑫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即申请人住所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签订的《水城县中锋产业园建设(蜂群及配套设施)采购合同书》中明确合同履行地为水城县镇,且合同实际履行地也是贵州省水城县。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就双方之间签订的《水城县中锋产业园建设(蜂群及配套设施)采购合同书》第十条的约定来看,被申请人应当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案件不论是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管辖还是按照协议管辖的约定,均应由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水城县中锋产业园建设(蜂群及配套设施)采购合同书》第十条的约定,原告应当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毕节市七星关区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百花蜜专业合作社与六盘水众森鑫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朝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