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安正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4民终1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安正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立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晋刚,山西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东,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海卫,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鹏勇,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洁,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阿玲,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郊区马厂镇安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卫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步田,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原市安正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海卫、***、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市郊区马厂镇安昌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8)晋0411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任有垒在被指派到长治市××区民委员会提供劳务,受长治市郊区马厂镇安昌村村民委员会的安排,在未经长治市××区的情况下,任有垒受高国政提议在其家中移动采暖锅炉拔除烟囱的行为,属于为个人提供劳务或者是义务帮工的法律范畴,超出了与太原市安正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之间雇佣活动的范围,但同时又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认定太原市安正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8)晋0411民初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太原市安正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瑞
审判员 孙 锐
审判员 王成立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左樱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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