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402民初7211号
原告:珠海市雄威蜂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商贸物流中心华威路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中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26层西A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的纠纷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雄威蜂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84元由原告珠海市雄威蜂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