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624民初614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三穗县。
原告:***,男,1964年01月26日出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告: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人力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贺更祥。
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源电力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春风人力公司、南源电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源电力公司、被告春风人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春风人力公司向二原告支付工程款23630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6390.97元(以236305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5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4倍,从2020年5月27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27日),合计本息272695.97元,2021年5月27日以后的利息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息付清止;2.判决南源电力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7日,南源电力公司与春风人力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南源电力公司将2018年第一批基建配网8标包工程项目配电网建筑、安装、调试工程及防护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春风人力公司,春风人力公司该工程负责人王长明将该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二原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后二原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一期工程的工程款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已经得以兑现。二原告实施的第三期工程已于2020年5月22日竣工验收,审计已经完成,发包单位亦已经函告被告南源电力公司。原告第三期工程应收工程款为337578.02元,扣除应交纳管理费30%后,实际应收工程款236305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付。
被告南源电力公司、被告春风人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7日,以南源电力公司为甲方,春风人力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第一批基建配网8标包(三穗供电局)项目配电网建筑、安装、调试工程及防护工程等委托乙方实施,春风人力公司该工程负责人王长明将该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二原告系合伙关系)实施,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后经二原告组织工人施工,其承包的工程已完工,一期工程经验收、审计并已交付使用,其工程款已经本院一审判决,春风人力公司不服本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已经兑现。2020年6月18日,三期工程验收及审计工作已经完成(三穗县供电局已向承包方南源电力公司两次发函进行结算,该公司未予以回复,依据合同约定已进行单方结算)。2021年4月13日,发包方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三穗供电局出具证明载明:“***、***二人在我局2018年第一批基建配网第八标包工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高低压安装。经核实该班组工程量及计工程款337578.02元。该工程与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后转包给四川省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实施,并验收完成,投入使用。***、***班组施工在上述工程范围内”。
另查明,根据约定,***、***在案涉工程中应向春风人力公司交纳管理费30%,实际应收工程款四舍五入后为236304元。春风人力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尚未支付***、***工程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自愿放弃对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企业公示报告、劳务分包合同、三穗县供电局出具的证明、三穗县供电局出具的合同内结算审核汇总表、三穗县供电局出具的三穗供函[2021]11号、12号、(2020)黔2624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2021)黔26民终462号民事调解书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春风人力公司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从被告春风人力公司分包的工程已完工,案涉工程已验收、结算并交付使用,春风人力公司有全额支付给二原告工程款的义务,其未支付,有继续支付的义务。三穗供函(2020)11号、12号及三穗供电局出具的证明印证二原告工程量为337578.02元,本院予以采信,作为二原告与春风人力公司工程款结算的依据。若三穗供电局与南源电力公司今后确定的工程量与上述工程量337578.02元有出入,出入部分由各方当事人另行主张解决。被告春风人力公司与二原告已结算的工程总价款为337578.02元,扣除二原告应当交纳的30%的管理费用,春风人力公司尚有工程款236304元未支付给二原告,二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春风人力公司支付工程款236305元,支持236304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自愿放弃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二原告在案涉工程中仅投劳未出资,不具有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资格,其主张被告南源电力公司在欠付被告春风人力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未提供证据证明,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363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5.21元,原告***、***负担361.21元,被告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2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万德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毅
书 记 员 姜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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