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4民初301号
原告:***,男,1986年4月4日出生,侗族,住天柱县。
被告:***,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更祥。
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飞。
原告***与被告***、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计108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万德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成华
书 记 员 刘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