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4民初288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告:***,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贺更祥。
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敏,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德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彭开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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