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4执21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申请执行人:**新,男,1964年01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执行人: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贺更祥。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0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20×××5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122.07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129.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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