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4执21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申请执行人:**新,男,1964年01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执行人: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贺更祥。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0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51×××34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3564.89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3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129.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邰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