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4执2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申请执行人:**新,男,1964年01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执行人: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贺更祥。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129.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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