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4执2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申请执行人:**新,男,1964年01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执行人: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贺更祥。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129.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邰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