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4执2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1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执行人: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贺更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岳池县春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129.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欧盛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