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592号之一
原告:衡水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周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89BBDXP。
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
被告:山西贝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荣军北街**上林轩****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HMDUY7D。
法定代表人:周存国。
原告衡水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贝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以原、被告正在庭外和解中,便于被告偿还原告款项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西贝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