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439号
原告:陕西***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
法定代表人:刘正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凤,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兰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庆,董事长。
原告陕西***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兰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原告陕西***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陕西***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择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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