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3725号
原告: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洪燕,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兰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长庆。
原告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兰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秋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