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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兰格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821号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号1704-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兰格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槐***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兰格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立案。 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04月06日,原告在其运营的界面网站(www.jiemian.com)中发布了标题为《小米七年》的作品,依法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年4月10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商业网站“兰格钢铁网”(www.lgmi.com)上转载涉案文章。经原告比对,被告转载原告文章标题略有改动,未引用***引言,注明来源为界面,全文内容一致。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转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且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现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故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