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2452号
原告:贵州高速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野鸭乡上寨村(沙坡)。
法定代表人:胡海洋,该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登开,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娇,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嘉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文君街道新邛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黄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高速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本案立案后,原告未在本院出具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上指定的期限(2021年8月27日)前缴纳诉讼费,原告代理人袁娇于2021年9月26日将撤诉事申请书提交到本院,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撤回起诉,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高速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符黎音
审判员 程 奕
审判员 田镇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青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