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3372号
原告:四川嘉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道新邛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江山资源大厦28-3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灵龙路398号2栋1**4层7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嘉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于2022年8月20日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本案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嘉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岭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