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异91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行四川嘉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与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川0184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22)川0184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第6页正文正数第九行中“驳回异议人四川嘉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补正为“驳回四川嘉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