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2民初4225号之一
原告:宣汉县亿华砼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
负责人: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图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嘉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四川高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宣汉县亿华砼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嘉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高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宣汉县亿华砼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汉县亿华砼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本院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宣汉县亿华砼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