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电力有限公司

武汉华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华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清申21号
2021年3月10日,武汉华源电力有限公司以武汉华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飞公司)作出公司注销备案决议,清算组成立后未履行职责、拖延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飞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为此,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知了华飞公司,该公司对武汉华源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成立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华飞公司自决议注销后,其清算组至今未开展清算工作,属于故意拖延清算。现债权人未提出清算申请,武汉华源电力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其进行强制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华飞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28日,注册资本4000万元,其中股东郭联会出资1920万元,出资比例48%,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出资1280万元,出资比例32%,武汉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出资800万元,出资比例20%。现法定代表人:郭联会。2019年7月1日,华飞公司作出决议:1.同意公司注销备案;2.同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郭联会、廉垒垒组成,由郭联会担任清算组长。但清算组成立后,未履行清算职责。 另查明:武汉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更名为武汉华源电力有限公司。
受理申请人武汉华源电力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武汉华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褚金丽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赵文莉
法官助理郭锐敏 书记员张其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