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4民初12837号
原告:福星**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武汉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君***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华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05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星**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福星**控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星**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50元,由原告福星**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