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星特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西星特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8财保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成都西星特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西南民族学院牧医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203411021。
法定代表人:汤承,系该公司董事长。
***与成都西星特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的(2018)渝0238执保1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成都西星特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体育场路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550万元,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本院以(2018)渝0238执保1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成都西星特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体育场路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5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茜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