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303执恢6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悦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开发区高新园丹霞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9ULD2L。
法定代表人:付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西座8层8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93264。
法定代表人:杨小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华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大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MA4918LK7F。
法定代表人:胡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深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黄石路13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309707979T。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深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龙潭湾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3MA49J86P0K。
法定代表人:李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郧西县深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东营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2MA489HWHXD。
法定代表人:瞿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深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309790207J。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小毛,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悦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华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十堰市深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市深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郧西县深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区深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小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鄂030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悦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货款5351258.1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541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十堰市深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222093.81元,划拨了被执行人十堰市深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183320.2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湖北悦源实业有限公司办理领款手续,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恢691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