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悦源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悦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1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悦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开发区高新园丹霞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9ULD2L。
法定代表人:付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西座8层8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93264。
法定代表人:杨小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华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大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MA4918LK7F。
法定代表人:胡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悦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华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鄂030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悦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51258.1元及违约金。二、十堰市华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720元及违约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84465元,执行费6521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悦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华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华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悦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051258.1元、资金占用费1200000元、律师费100000元、诉讼费及担保费100000元,共计8451258.1元。支付方式:于2021年9月20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
二、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华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65217元。
三、十堰市深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市深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杨小毛作为执行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十堰市深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鄂CL××**、鄂C6××**轻型普通货车,郧西县深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鄂CL××**轻型普通货车,十堰市郧阳区深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鄂C1××**小型普通客车、鄂CL××**轻型普通货车,均作为本案执行款项的抵押担保。
五、若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华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湖北悦源实业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已生效的(2020)鄂030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鄂0303执16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 军
书 记 员  杨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