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5401号
原告: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智慧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108292。
法定代表人:童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超,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平,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焦煤集团阜康气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四工河夹皮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6666692379。
法定代表人:甘元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焦煤集团阜康气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家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小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