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八步镇鑫安煤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403民初4134号

原告: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高新区智慧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108292(1-1)。

法定代表人:童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小梅,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青,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八步镇鑫安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八步镇新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669959484。

负责人:徐鸿,该煤矿矿长。

原告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诉被告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八步镇鑫安煤矿(以下简称鑫安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小梅、王永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安煤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用13万元。2、判决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2.6万元的违约金(合同标的额20%)。3、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3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7月24日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技术服务费及违约金之日止。4、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为鑫安煤矿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11602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提供有偿技术服务,价款13万元(含税价),被告按合同约定,在出具报告后支付到原告账户,原告提供正式发票。2018年7月23日,原告提交了《织金县八步镇鑫安煤矿一采区11602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报告正式文本,并于同日开具了1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未按约定支付13万元。根据合同违约条款约定,违约一方承担合同标的额20%的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鑫安煤矿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平安公司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从事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煤矿地质勘探、采矿、矿山建设等经营业务的公司。

2017年10月,被告鑫安煤矿因采矿需要,需要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与原告平安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为:负责测定11602工作面M16煤层瓦斯压力等,出具预测报告。价款13万元,在原告方工作人员进驻后,支付3万元,出具报告后,支付10万元。违约责任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合同标的额20%的违约责任。合同另行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后附原、被告双方印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平安公司按约进驻人员,对11602工作面M16煤层瓦斯压力等进行测试,并于2018年7月23日出具《织金县八步镇鑫安煤矿一采区11602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报告正式文本及税务发票,但被告鑫安煤矿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经原告索要无果,现诉至本院。

另查明: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平安公司撤回其诉讼主张第三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平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派驻人员对被告鑫安煤矿一采区11602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进行检测,并于2018年7月23日出具正式报告文本,以及开具税务票据,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被告鑫安煤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原平安公司出具报告后及时付清价款。而通过庭审证实,被告鑫安煤矿至今尚未支付合同价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给付合同价款及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义务。现原告平安公司主张立即给付13万元合同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平安公司按照合同第七条约定,以合同总价款20%进行主张,有合同约定的事实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计2.6万元(13万元×20%)。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平安公司经本院释明后表示放弃,本院不再进行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八步镇鑫安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向原告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3万元,违约金2.6万元,合计15.6万元。

案件受理费3591元,减半收取1795.5元,由被告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八步镇鑫安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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