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辖18号
原告: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高新区智慧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108292。
法定代表人:童云飞,董事长。
被告:纳雍县煤炭行业协会,住所地:纳雍县阳长镇海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20525770583476H,联系电话:137××******、135××××****。
法定代表人:翁其伟,负责人。
被告:纳雍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纳雍县雍熙街道县府路岩头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6009666001W。
法定代表人:许晓鹏,负责人。
原告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纳雍县煤炭行业协会、纳雍县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本金1,0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6,500元(违约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1日起暂算至2020年7月1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共计1,106,500元;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日,被告纳雍县煤炭行业协会按照毕节市政府、被告纳雍县人民政府安排,与原告签订《纳雍县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技术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一及纳雍县安全生产减速管理局所管辖的煤矿生产企业提供煤矿瓦斯治理等各类灾害防治技术服务。被告一每年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人民币100万元,采取6个月内预付一次技术服务费50万元,合同期满时一次性付清协议剩余技术服务费50万元。合同期限为一年。被告二为本协议的付款单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纳雍县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审查认为,由于纳雍县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特殊原因,纳雍县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纳雍县人民法院在本案被告之一纳雍县人民政府的管辖区域内,纳雍县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本案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之规定,可以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就近指定与纳雍县人民法院相邻的织金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织金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龙飞燕
审判员 杨静梅
审判员 周 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