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12589号
原告: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4909906N,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中华门外绿洲机器厂内。
法定代表人:董智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向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4905382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丽水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洪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已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慧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