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4905382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丽水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洪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4909906N,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中华门外板桥街道绿洲机器厂内。
法定代表人:董智曦,该公司总经理。
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与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4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审查,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已经从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判决所确定的房屋内迁至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绿洲路1号的自建房屋中,且已经向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给付房屋租金97205.2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已经按生效判决要求搬出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的房屋,迁至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建房屋,且已经向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给付房屋租金97205.28元。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建的房屋不在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范围内,现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苏 泰
审判员 李筱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