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斯博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斯博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38252号 原告:深圳市斯博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北路111号南湾交警中队8楼8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211633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华发北路1号凯雷斯顿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83422Y。 法定代表人:***。 上述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斯博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谌    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赵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