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38252号
原告:深圳市斯博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北路111号南湾交警中队8楼8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211633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华发北路1号凯雷斯顿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83422Y。
法定代表人:***。
上述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斯博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谌 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赵 畅